专家学者针对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直抒胸臆

2012年05月22日 8:41 153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王希凯:矿产资源补偿费不能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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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它是唯一代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有偿使用的权益,其他与此相关的资源税、矿业权价款等都没有这个定位。资源税已经演变成国家用来调节收益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税赋;矿业权价款则从来就是投资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所取得的权益。但是恰恰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被弱化了。从1994年开征到2012年,开始规定的收费标准,平均只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18%。18年没变,而当时测算的合理费率是10%左右。即使这样低的费率在执行中也没有到位,2009年实际收取的费率只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63%。这样微不足道的收费,不仅造成了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流失,而且助长了社会分配不公。流失的权益都被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私人或外资矿老板和以权谋私的贪官侵占了。造成行业分配不公,加大了贫富差距,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它还助长了在资源消耗上继续吃“大锅饭”,对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十分不利。为此必须从两个层面加以改进:在国家层面,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纳入财产权管理;在企业层面,把矿产资源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纳入成本管理。
  在我国,矿产资源是既稀缺的,又特别重要的物质财富,对它的有偿,归根到底是一种产权管理。通过产权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而这个功能,资源税和矿业权价款是无法替代的。产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它的明晰激励产权主体,采取最为有效的方式利用资源,完整地全面地实现资源的权益,保护主体的利益,提高资产的价值;产权制度还赋予产权主体以必要的责任,保证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并约束其机会主义的行为;产权制度强调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通过资源价格,促进其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纳入产权管理,还必须把资源补偿费的收取同矿产资源实际消耗量挂钩,进而把矿产资源的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结合起来。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付出必要的管理成本。
  矿产资源是矿山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矿产资源的节约还是浪费、滥用还是合理利用,都是由企业来操作的。因此一定把矿产资源所有者对资源的珍惜和爱护转化成企业行为。这就要通过企业对生产要素的核算来影响企业成本,成本是企业的生存线和生命线。而生产要素的价格就是企业成本,充分利用生产要素和成本的关系,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转化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形成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此,应当在矿产品核算中增加“资源取得成本”,并形成制度。资源取得成本要包括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这是主要的,还要包括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补偿,以及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费等。通过这样的核算,可以把国家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国策落实到企业。这就是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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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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