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一场整合风暴正在刮起

2011年07月05日 9:32 1233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分类标准尚存争议
  决定企业重组、补偿还是淘汰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立项审批文件以及审批部门的级别;纳入到补偿关闭类的企业补偿标准是否过低,是否属于落后产能等,均引发争议
  没有收到正式文件,并不是这些企业关注的焦点,他们更关心的是企业的分类及补偿标准。
  此次整合方案,实际上是将内蒙古35家稀土上游企业分为三类区别对待。其中,具有自治区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的4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包钢集团重组;对盟市、旗县立项审批的22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包钢集团出资、自治区将资金统筹分配到所在盟市,并酌情补偿后关闭;对没有立项审批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的9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进行淘汰关停。
  包头市经信委副主任孙连坤介绍,包头市范围内共有3户重组企业、11户补偿关闭企业与9户淘汰关停企业,这些企业性质大部分属于民营。
  在该方案中,决定企业被重组、补偿还是淘汰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以及审批部门的级别。
  包头市红天宇稀土磁材有限公司便不幸被挡在补偿大门之外。尽管该公司既有营业执照,也属于依法纳税企业,但由于无法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手续,面临被淘汰关停的命运。
  在红天宇稀土总经理陈新芳看来,作为1995年包头招商引资项目,红天宇稀土是在包头郊区(现在九原区)乡镇企业局获得合法立项手续后才开始生产,但因为时隔多年找不到当初的文件,就这样被划入无偿淘汰实在有点冤。
  类似红天宇稀土这样的企业还有几家。多位接受采访的包头稀土界人士均认为,早些年内蒙古各级政府均有对稀土项目立项的权限,由于多年多头管理,难免造成立项审批的混乱,有些企业在投资建厂之初并没有告知必须有立项文件。这么多年来,这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因此只要企业通过了环保验收又有营业执照,就应视为合法企业而给予补偿。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整合涉及企业众多,因此必须有一条既容易操作又相对公平的标准来对企业进行界定,因此最可行的标准就是立项审批文件。该人士强调,只要当初拥有立项审批文件的企业,无论是哪一级政府颁发的,企业都可以避免被无偿淘汰的命运。
  除了被淘汰的企业对自身界定持有异议外,纳入到补偿关闭类的企业也普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上述整合方案,对已经列入合理补偿范围的稀土企业,要参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标准予以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办法为:补偿金额=企业产能x投资额/每千吨x补偿系数。其中,碳酸稀土焙烧每千吨生产能力投资额定为140万元,萃取分离每千吨生产能力投资额定为1000万元,金属电解每千吨生产能力投资额定为1000万元,参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标准,补偿系数按15%计算,内蒙古22户稀土企业共需补偿资金8700万元。
  内蒙古稀土行业协会在一份资料中提出,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按照方案,22户稀土企业补偿资金共计8700万元,而目前这些企业前几名的资产总额就已超过此数。稀土企业的土地、房产最多占到总投资的20%-30%,装备投资则占到70%-80%,而由于稀土行业的特殊性,生产设备很难再转作他用,所以补偿应将这部分因素考虑进去。
  在该方案中,15%的补偿系数是参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但内蒙古稀土协会认为,经过数十年的整顿和结构调整,目前内蒙古留存的稀土企业无论在规模、质量、环保还是技术上,都已经具有一定竞争能力,不能仅仅用“落后产能”四字概括。
  王成印以红天宇稀土公司举例,该公司的两项环保专利技术,曾彻底解决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困扰稀土行业的环境重污染问题,为整个稀土行业的环保做出贡献,因此并不能将民营中小企业一概视作落后产能。
  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公司经理王志强也认为,评判企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要根据具体的标准。《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明确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的产品质量、工艺装备、生产规模、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在各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如何认定这些关停企业的工艺设备与产品质量就是落后产能呢?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人士认为,此次补偿关闭与淘汰关停的只是企业碳酸稀土焙烧、萃取分离、金属电解等稀土上游业务,企业的土地投资、厂房等固定资产设备在转产后可以继续使用,整合并不是将企业夷为平地,因此不能将企业所有资产都计算在整合的损失之中。而由于目前国家尚没有专门针对淘汰稀土行业落后产能的标准,因此整合只能参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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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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