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取消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
2010年11月15日 14:51 5975次浏览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分类: 铝资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已於12日联合下发《关於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限期取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此外,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戶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根据《通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黃磷、锌冶炼8个行业将继续实行差別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人民币,下同),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罰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內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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