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盼税收优惠“续命”

2010年11月10日 10:25 994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记者一位朋友从事金属废料回收,在接触过程中常常听到同类企业对国家再生资源增值税的强烈反映。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按17%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企业普遍反映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相悖,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及相关资料收集,发现此项政策确实让资源回收企业“很受伤”,急需修正。
  一是税赋过重,造成回收行业举步维艰。目前,国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更别说增值税发票了,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就需要收货单位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再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附加税种,总税赋高达19.4%。而且一些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虽然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也缴纳了定额税,从他们这里购进再生物质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必须全额承担增值税,还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据企业反映,近年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正常情况的毛利水平约为:废钢铁5%、废有色金属2%、废纸14%,综合毛利率4.5%,即便先征后退,企业还要承担8.5%的税赋,出现全行业亏损也就在所难免。据杭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调查显示:10家调查样本企业2009年的回收总量只有2008年的66.8%,销售总额下降70%以上,企业由2008年的盈利变成2009年亏损390多万元,企业税赋达580多万元。2011年如果只征不返,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要么全行业退回到废旧回收游击队状况:收废旧没有发票,销也没有发票,来没票走还没票,甚至连账本也不要,税也不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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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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