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非法开采铝土矿 监管力度不周

2010年10月15日 8:53 1277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非法开采暴利惊人
  山西煤矿事故一度频发,多次引起全国关注。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小煤矿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山西省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将众多小企业合并到大企业中,按照煤矿开采业的标准进行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挟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的一些人还是要在矿山开采上做文章。不让开采煤矿,就开采其他矿,只要有利可图。陶瓷土矿虽然较易开采,但利润很低,相比之下,铝矿经济价值高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一名知情者告诉记者,张志雄的聚鑫矿业如果生产,每天的利润就达几十万元。一个矿年收入可达近亿元。
  就山西非法开采铝矿形势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就目前山西省部分地区非法开采铝矿的情况,曹旭升说,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第19项即为铝,也就是铝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是国土资源部,山西省无权为该矿山开采铝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显然该矿山在取得陶瓷土的采矿许可证后实际开采铝矿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而山西省或吕梁市对铝矿并无审批权,因此,原登记机关无权将原矿种陶瓷土矿变更登记为铝矿,原登记机关在发现该矿开采铝矿时,应当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另外,2010年4月2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明确规定,“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中对高铝粘土和萤石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部决定,对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也就是说,现在我国对铝矿审批极其严格,即使该矿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实际上也根本无法取得铝矿的《采矿许可证》。
  曹旭升另外指出,现在个别矿主之所以以陶瓷土的名义开采铝矿,是因为这样不但可以规避审批权,而且还可以少缴巨额税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铝矿和陶瓷土的费率均为2%,但铝矿石的销售价格远远大于陶瓷土的价格,因此,聚鑫用陶瓷土的《采矿许可证》开采铝矿可以少缴巨额资源补偿费。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该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陶瓷土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而铝矿石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0元,显然,两者纳税幅度相差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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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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