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开展煤炭期货交易条件基本成熟

2010年10月11日 9:21 728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市场规模大,不易被控制和垄断
  虽然我国煤炭产业庞大,但组织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稳定性也较差。目前,全国有各类煤矿2.8万处,年均生产能力约7万吨。其中,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占到41%,9万吨以上的仅占8%。由于缺乏一批对全国煤炭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我国煤炭市场竞争过度。由此可见,我国煤炭行业市场集中度还是偏低的,在煤炭供应上基本不存在垄断问题。需求方面,我国电力市场自2002年起就形成了以五大发电集团为第一梯队的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和一批省级电力企业集团为第二梯队的竞争结构。按照国际通行的行业前五大公司市场份额占总市场份额40%以上的垄断标准,我国电力企业在规模上远远没有形成垄断局面。虽然五大电力集团占了1/3左右的市场份额,但如果从期货合约持仓量限制方面进行严格控制,还是完全可以避免出现需求端垄断的。
  市场决定价格的时代渐行渐近
  动力煤成为煤炭期货标的物之一的最大不利条件是,我国电煤价格还没有充分市场化。我国发电用煤在1996—2002年实行国家指导价,到2002年才全部放开。2004年6月,国务院针对煤炭供需形势决定,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表明了政府彻底放开电煤价格的决心。但由于历史惯性,部分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发电企业集中采购的优势,目前真正意义上的相互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机制并未形成,电煤与市场煤价格、计划内与计划外、省内与省外3种价格差距依然较大。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强调了煤炭供需双方协商定价、逐步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随着我国煤炭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最终取消由政府主导的煤炭衔接会,取而代之的将是在政府宏观政策调控下,由社会中介或企业合作机构组织的煤炭自由交易。尽管目前我们已经开始了电煤市场化的尝试,但电煤价格的市场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推出动力煤期货可以加快煤炭价格市场化的步伐。
  焦炭产业“两面受压”,具有重要国际地位
  焦炭的特性和动力煤相差不大,二者的关系不言而喻。开展焦炭期货品种研究的主要动因在于,动力煤的下游主要是电力企业,而焦炭的下游是钢铁企业。尽管焦炭上下游产业总产值远远不及动力煤,但焦炭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焦炭企业面临的压力更大。我国焦炭企业在上游煤炭行业和下游钢铁行业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障碍重重,开展焦炭期货交易可以帮助焦炭企业建立更有保障和竞争力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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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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