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者投资秘鲁矿业的机遇与风险分析

2010年06月24日 15:41 1100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二、投资秘鲁矿业的有利条件

  1.目前有大量未开发土地,找矿潜力巨大
  目前秘鲁已经批准进行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的土地面积共约1502.8万公顷,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1 .7%。其中踏勘面积857678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0.56%),勘探面积715,384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0.56%),采矿面积13455,080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10.51%)。另外,根据当地媒体2008年5月的报道,已经批准的矿产勘查和开采土地中,实际进行开发的面积不到10%。根据秘鲁议会通过的法令,如果一项采矿许可证在8年内没有投产,政府可以再次延长5年,但必须交纳相应的罚款。秘鲁政府也可以中止那些没有进行开发投资的采矿许可证,然后重新进行招标,引入新的投资者。因此,目前秘鲁实际上仍然有大量未开发土地,矿产勘探和开发潜力巨大。

  2.对矿业实施鼓励优惠政策
  政府为鼓励矿业投资,提供以下优惠政策:①税收、外汇和行政管理的稳定性;②仅对矿业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所得税;③生产前的勘查费用、可行性研究费用可在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扣除;④对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或旨在为工人提供住房和福利的资产中投资(由相关部门批准)实行税收扣减;⑤对工人及其家属提供的健康服务的成本可作为社会保险费用;⑥在外汇(包括管理、汇率)或其他经济措施上实行非歧视政策;⑦自由转移利润、红利,自由获得外币;⑧在秘鲁和国外自由销售产品;⑨简化行政管理程序等。

  3.通过稳定协议对投资者提供长期政策保障
  矿业投资通常是一项投资期长且风险大的项目,虽然政府对矿业活动有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但投资者对未来仍会感到有许多不确定性。对此秘鲁政府实施了签订稳定协议的政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与秘鲁政府签订稳定协议的方式将上述优惠在一个规定期限内保持下来。不过签订稳定协议是有条件的,只有下列企业才有权与秘鲁政府签订稳定协定:①日生产能力在350-5000吨的新开工项目的许可证持有者,协议期限最长为10年,从投资完成之日起计算;②扩建产量最高达到每日5000吨,而且比目前产量增加50%以上的许可证持有者,其年限根据增产幅度确定,增产100%时为10年,增产幅度在50%-100%之间的,稳定年限按比例递减;③最低投资额为200万美元或相等的国内货币时,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向矿业主管部门提交附有投资计划的详细申请,协议年限最多为10年;④新开工或扩建使日生产能力超过5000吨的许可证持有者,稳定协议年限为15年;⑤新投资2000万美元或扩建投资5000万美元的许可证持有者,协议年限为15年;⑥通过私有化方式购买国有矿业企业资产在5000万美元以上者,但必须向矿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签署稳定协议对于中、大型矿业活动的好处主要有:①税收稳定,保证自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之日起的税收待遇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变,不对许可证持有人征收新税,不改变征税基础的计算办法,但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协议期间决定采用新税制;②在秘鲁或国外自由使用出口产生的外汇;③对于将出口离岸价值或当地销售收益结转使用外汇时,汇率不受歧视;④贸易自由;⑤特别待遇的稳定性,如扣减、临时许可等;⑥协议提供的保证不能进行单方面的修正;⑦经矿业管理部门批准,对利润再投入实行免税处理。
  在秘鲁中央银行参与的稳定协议中还可获得下列优惠:①通过合同方出口获得的外汇可以在秘鲁或国外自由储蓄;②合同方在秘鲁销售取得的当地货币可以自由兑换为外币;③在外汇管理和汇率方面享受非歧视性待遇。
  对于大型矿业协定,应包含下列内容:①外汇账户,合同方可以要求其账户按美元或投资货币记录,要求该外汇账户保留5个财政年度,不按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按当地货币纳税时采用的汇率对于秘鲁税收管理机构是最有利的;②折旧率,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合同方有权将其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率最高提到20%,矿业主管部门在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批准以上确定的最高折旧率。合同方可以在不超过上述界限(除非所得税法授权更高的折旧率)的条件下进行年度调整。

  4.宽松的外资管理法规和政策
  秘鲁的外资主管机构是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隶属财政部,是外国投资法的执行者。秘鲁政府十分重视利用外资,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外商在秘鲁投资手续简便,只要具备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缴纳税证,很快即可得到批准,外商投资如开办公司需注册登记。秘鲁已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cICSID1,简化税制,简便投资手续。秘鲁吸引的外资首先用于开发自然资源,如石油、矿业、渔业和农业等部门。
  秘鲁实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其外国投资法规是拉美国家中最自由宽松的法规。1991年3月秘鲁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了《外国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专利和商标许可实施细则》,其中对外国投资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外资可以用无形财产进行投资;除非由特别法律明确做出限制,否则对外国投资的数额、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比例和经营范围不作限制;秘鲁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经过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而自由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但转让后应当登记。秘鲁的《促进外国投资法》确定外国投资法的基础框架,确保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的稳定、外币的自由流动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将资产、股息和红利汇往国外,并能自由向国内和国际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投资者还可与秘鲁外国投资与技术委员会签订稳定协议,国家根据协议在10年内保证投资者在关税、税收等方面既得效益不因未来可发生的法律修改而受损失。

  5.开放限制地区
  根据秘鲁的相关法律,过去外国公司禁止在边境附近进行矿业开采,但近年来该限制已经开始松动。已经有外国公司以“公共需要”的名义被授予矿产开采权,目的是为了加速边境地区的开发。例如 2008年初秘鲁政府授予矿业巨头力拓公司(Rio Tinto)在塔克纳省以南第十八区块的矿业开采权,该区块距秘鲁与智利和玻利维亚之间的边境不到50公里。能矿部称,“授予该项权利并非出于私人利益,而是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该事例说明其他边境地区的矿产远景区也可能向外资开放。

  6.矿业活动日趋活跃
  秘鲁是世界上矿业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2007年位居全球十大矿业投资国的行列。秘鲁的矿业投资主要来自私人资本,特别是外资。近年由于国际市场上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大大刺激了矿业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在秘鲁的矿业公司纷纷推出投资计划。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07年的资料,2006年至2010年间,矿业公司在秘鲁的投资估计达到69亿美元,其中包括加拿大秘鲁铜业公司的特罗莫克(Toromocho)铜矿项目(原计划25亿美元,目前该项目已经被中铝公司收购,预计该项目需投资约21.5亿美元),斯特拉塔(Xstrata)公司的Las Bambas项目(10亿美元),窗体顶端Phelps Dodge公司对Cerro Verde铜矿山的扩大项目(8.5亿美元),Monterrico Metals Inc.的Rio Blanco贱金属项目(8亿美元),力拓有限公司La Granja铜项目(7亿美元),南方铜矿公司Ilo炼厂的扩大项目(4亿美元),金田有限公司(Goldfields Ltd.)的Cerro Corona铜金项目(3.5亿美元),Companhia vale do Rio Doce的Bayovar磷矿项目(3亿美元)。上述投资计划基本上是在近年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推出的,随着近两年国际矿产产品价格的大幅度调整,上述计划可能会发生明显变动,在此提请读者注意。
  另外据秘鲁当地媒体2010年1月报道,秘鲁能矿部副部长费尔南多·卡拉估计,根据现有的矿业投资项目数,2010年可执行的项目的投资金额可能达50亿美元,比2009年约23.8亿美元的矿业投资增长1倍以上。
  近几年外商签订的油气勘探和开发合同也在逐渐增加,秘鲁能源部的数据显示,2005年和2006年签订的油气勘探和开发合同分别为15项和16项,2007年以来秘鲁已签订了20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合同,创下历史最高纪录。2008年5月,秘鲁政府又拿出17个区块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这17个区块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其中8个区块位于雨林地带,6个区块位于海上,3个位于东南端的的喀喀湖附近。总区块面积为66万公顷,低于最近几年招标的面积,但公司称这些地区油气蕴藏潜力巨大,开发价值可观,而且上述所有区块都不在生态环境和印第安居民保护区之内,因此不会同环保机构和印第安居民发生冲突。上述油气勘查和开发项目的实施将带来大量投资,据秘鲁国家石油公司预测,2006年至2015年间秘鲁石油和天然气业将共获得125亿美元的投资,这一期间将陆续有80个石油和天然气开发项目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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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nferrous me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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