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2005年湖南部分矿山企业可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

2005年01月10日 10:41 7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矿产开发]2005年湖南部分矿山企业可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日前下发了《关于采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纳的通知》。明确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可采资源量在3年以上的矿山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可采资源量在3年以下(含3年)的,必须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新建矿山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以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通知指出,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采矿权人可向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向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出具分期缴纳的承诺书,并依承诺缴纳采矿权价款。    对占有储量规模大、采矿权价款缴纳额度特别大的矿山企业,可按设计生产能力的6倍分块段进行价款评估,分年缴纳采矿权价款,但缴纳年限不得超过该块段设计开采年限。(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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