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出台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

2005年01月13日 12:21 56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质检总局出台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11日透露,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区域性生产假冒伪劣化肥产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施行《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   目前,部分区域出现了在一定时间内,在同一地区反复、多发、成规模地生产假冒伪劣化肥或质量严重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办法》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化肥生产质量监管制度和防范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在2至3年时间内,推动中小企业优化整合,形成一批优质化肥生产基地。   《办法》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质量状况及动态消长等底数,建立生产源头的信息数据库或企业质量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发生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该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治建议。   《办法》还要求,对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跨地区案件、大要案等,各地质检部门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对违法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企业或窝点,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予以取缔的建议,同时将这些企业或窝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人代表、业主等纳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蒲长城说,各地质检部门将建立方便人民群众的举报工作方式,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查实的案件按规定兑现奖励。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混肥和磷肥产品,将严格申办审查程序,加强年检,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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