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重点城市年度用地报批要求

2007年05月09日 0:0 457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好省级报送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省级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报批材料时,须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城市年度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通知要求,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应由省级政府按年度将所辖各有关城市申报的建设用地汇总后,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按文件要求的报批资料和图表同时报送国土资源部。省级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报批资料时,须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城市年度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分别说明各城市的申报用地情况,并就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以及耕地占补、征地补偿安置(含就业、社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各城市申报用地作出说明时,要说明当年下达各城市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情况,以及城市指标占全省、中心城市指标占全市的比例情况;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以及引起当年用地规模增大的原因;本年度拟占用耕地及先行补充、计划补充耕地的数量、位置、资金、项目及其验收等情况;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及公布实施情况,地方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包括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保等有关规定以及落实情况;申报用地中基础设施、公共建设(设施)、工业仓储、居住用地、特殊用地的面积以及分别占申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情况,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的分析等。
  通知还提出,城市申报年度建设用地,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一并纳入申报范围。在申报用地时,地类、面积以申报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准。违法用地不得搭车申报,但违法用地已经依法查处到位,根据处理意见,应当补办手续的,可以纳入用地申报范围,但地类、面积按违法用地前现状申报。
来源:国土资源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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