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能源储备制 省级政府可储备能源产品

2007年12月04日 0:0 430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企业拟法定义务储备能源
  草案中规定,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以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后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中国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当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具体动用方案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此外,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新京报)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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