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明确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

2007年12月24日 0:0 44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二十二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做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这一条的规定,有利于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对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清楚,建议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使用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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