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8年开始正式收取央企国有资本收益

2007年12月27日 0:0 41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6日在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问时表示,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该负责人称,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
  该负责人还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将以适度为原则。
  该负责人说,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
  根据《收益收取办法》,央企税后利润应交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将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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