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敲定

2008年01月17日 0:0 43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在全省设22个重点开采区、56个禁止开采区  
 
  日前,《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通过评审。为确保矿产资源有序开发,该省首次对省内矿产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决定设置22个重点开采区、56个禁止开采区。
  《规划》要求,在甘肃省设置22个重点开采区,省内大中型矿区、重要矿产集中区和危机矿山列为重点开采区。其中,煤炭重点开采区6个;非能源金属矿产重点开采区13个;非金属重点开采区3个。区内以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开发主体,落实国家优化开发主体功能区域政策及国家产业政策,对重要矿区、重要矿产集中区和危机矿山的外围已设矿权,加强政府主导,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进行资源整合,促进矿业有序开发和规模化经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矿业经济区建设提供资源保证。
  《规划》设置禁止开采区56个。包括禁止开采矿种所在矿区4个、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32个、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20个。按照“禁止开采区内关停”的原则,区内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区内现有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已建矿山定期予以关闭。针对现有生产矿山、已关闭矿山提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具体措施。按照“在限制开采区内收缩”的原则,《规划》设置限制开采区40个。包括煤炭资源5个,非能源矿产27个,地下水资源8个。区内新建矿山要提高准入门槛,对已有矿山进行整合以减少矿山数量。
  《规划》还设置鼓励开采区36个。其中煤炭鼓励开采区6个,非能源金属矿产鼓励开采区28个,地下水资源鼓励开采区两个。将重点、禁止、限制、鼓励开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划入允许开采区,以保证省内各类矿产开发活动全部纳入规划管理范围。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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