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拟再次修改矿产法

2008年01月23日 0:0 425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蒙古国政府2008年1月18日召开非例行政府会议,就矿产法修改方针进行了讨论。随着国际市场上黄金、铜、煤等大部分矿产品价格的上涨,矿产领域的投资迅速增加。
        但由于该领域的法律环境不完善,导致了以下问题:1、特别许可持有者普遍地成了矿及其资源的所有者;2、虽未从事实际经营,但以特别许可为幌子进行矿产交易的问题加剧;3、矿产储量统一登记、规划、集中政策管理欠缺;4、矿产领域没有规划、没有标准。基于上述问题,政府认为应对矿产法进行修改,并就矿产法修改草案方针进行了讨论。
        方针中提到,应在矿产法中规定以下内容:1、禁止出于销售、赠予、抵押、继承目的转让矿的所有权;2、重新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矿产统一基金”;3、统一明确开发具体矿的国家参与比例,依据民法协调持有者、开发者的权利义务,明确有关授予具体矿的持有及开发特别许可,区别持有主体及其变更、终止、转让、抵押依据和规定。 (商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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