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调整保险业扣税政策

2008年02月13日 0:0 41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据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对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发生退保业务支出扣税政策进行调整。业内人士分析,现阶段退保纷至,保险公司面临更多的成本支出,已影响到保险公司整体经营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下发的《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目前,国内保险企业是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1/24法或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在纳税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保险企业只能按照1/2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新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 《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通知也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保险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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