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制止圈而不探 探矿权在同一勘查阶段2年后有效期减半

2008年12月25日 15:0 45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日前,云南省新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在同一勘查阶段2年后有效期将减半。
  办法规定,探矿权在同一勘查阶段第一次延续,有效期为2年,再次延续的有效期为1年。在同一勘查阶段每延续一次,探矿权人应当自行提出核减不低于50%的勘查区块面积。
  办法还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没有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办法还指出,需要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但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按照新立探矿权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勘查设计;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应当提交甲级勘查资质单位论证可行的分立方案。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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