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王弭力:要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法可依

2007年03月09日 0:0 538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每年都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全国政协委员王弭力一见到记者,连寒暄都省略了,直接切入今年关注的话题。她认为,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储量消耗过程中“节流”的关键环节,但却缺乏具体的管理手段,已非常不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的要求。她建议,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吸收国土资源部、证监会、有关工业协会及有关法律专家,尽快起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矿产资源禀赋条件较差,人均占有量较低。而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国家经济发展还主要依靠开发境内矿产资源。因此,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为科学发展提供稳定安全资源保障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则是重中之重。
    “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也是矿山开发的实物基础。”王弭力说,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增长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开发粗放、资源回收率低、储量消耗过快,对国外矿产资源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而国际局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严重影响矿产品供应,资源形势严峻。
    王弭力建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应体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和关键环节,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唯一目标。应对建国以来逐步形成的矿产储量审查批准(现已改革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等有效手段在法规中加以细化。研究并汲取过去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的经验,设置有效管理制度,强化政府对矿产实际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的正常、非正常消耗的动态管理。加强矿山开采技术标准的制定,强化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的管理。设置上市公司有关矿业项目的资源储量信息批露制度。设立矿产储量储备制度。
    王弭力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的制定,不但可以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而且对矿产资源法配配套法规的建设、完善矿法法规体系也将是很大的促进。 (中国矿业报)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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