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新规”五大看点解读

2007年04月16日 0:0 519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5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中信证券金融工程组研究员于新力等专家认为,相对于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5日进入实施阶段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五大看点让人耳目一新。
  (小标题)看点之一:金融期货和期权首现“新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首次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大将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纳入条例管理范围,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法律基础,同时也为我国推出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其他衍生品拓展空间。”中信证券金融工程组专家于新力指出。
  (小标题)看点之二:期货公司首次从法律层面被定位为“金融企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定位。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定位期货公司。  
  中信证券金融工程组专家严高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提高了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更加强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他表示,根据新条例,期货公司可以从以前单一的经纪业务向咨询、自营以及境外业务拓展。同时根据期货标的的不同,进行业务分类许可管理,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公司竞争力。
   (小标题)看点之三:券商、基金和银行可参与期货交易  相对于“暂行条例”,新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未来金融期货推出后,券商、基金公司和银行是可以参与交易的。
  据中信证券金融工程专家胡浩指出,新条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期货交割方式、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等方面均有所放松。比如,为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新条例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新条例还规定,期货交易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 
  (小标题)看点之四:多管齐下强化风险控制与管理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特征,多个层面完善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制度。
  一是引入分级结算制度。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由结算会员执行。二是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三是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保证金安全问题。四是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要求监管部门及时监测和预警期货公司的财务风险隐患。
  “这些规定为金融期货的顺利推出奠定基础。”于新力研究员指出。
  (小标题)看点之五:变相期货的具体认定有标准
  新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对此,于新力指出,近年来,市场中存在一些变相的期货交易,由于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因此,客户资金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于新力称,新条例对于变相交易给予明确界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有效地对变相期货进行清理和整顿。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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