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建议有针对性制定券商IPO标准

2008年02月29日 0:0 419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提出,由于我国现有的IPO政策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公司IPO的需求,部分有相当市场影响力和行业代表性的证券公司无法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报告建议,在发行上市的标准与条件上,有针对地制定证券公司IPO标准。 
        综合媒体2月29日报道,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最新一项研究报告提出,由于我国现有的IPO政策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公司IPO的需求,部分有相当市场影响力和行业代表性的证券公司无法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报告建议,在发行上市的标准与条件上,有针对地制定证券公司IPO标准。报告表示,当前是推动我国证券公司上市的最佳时机,其必要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证券公司应对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三是有利于证券公司经营公开、透明,降低行业风险。
        报告提出,证券公司IPO标准制定原则可以考虑以下几条:一是应该建立综合指标体系,既要考察盈利能力,也要关注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之间体现互补性;二是满足《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证券公司可以正常申请IPO,各方面指标突出的证券公司优先发行;三是未满足该办法条件、已经连续两年盈利的优质证券公司,如果其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突出,可以在其做出业绩承诺的条件下申请IPO。 
        报告提出针对证券公司IPO问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完全按照现行发行标准审核证券公司的IPO申请。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立即实施,体现IPO的公平性,缺点是部分优秀的证券公司将无法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二是建立适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原则及财务指标体系,综合关注盈利、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方面指标。该方案可以使优质证券公司尽快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其缺点是存在公平性争议。 
        另外,报告建议,在设定证券公司上市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标准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四条标准:增加对拟公开发行新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要求———发行前净资本不少于10亿元;在一定时间内违规次数超过设定标准的证券公司不予首次公开发行审核;设定对收入结构比例的限制,即单一业务收入比例不得超过80%;发行审核时关注证券公司的内控质量指标。
        对于拟上市券商的保荐人和发行人方面,专家建议,制定证券公司上市业绩承诺与承诺事后约束规定,如可以制定以下规定:保荐人应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当年经营业绩良好并出具相应说明;发行人应做出对新股发行后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的承诺。同时制定事后约束规则,即如果发行新股的证券公司上市后两年内出现亏损,建议对保荐人、证券公司及其高管进行处罚。(世华财经)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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