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暂行办法(2004.3.9)

2004年03月09日 10:5 135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暂行办法 中国黄金网      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饰品市场价格,上海市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经与业内人士反复商议,制订了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行业自律暂行办法。在协会二届二次会员大会上通过,并报上海市物价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于今年2月18日起开始试行。《办法》规定,企业按基准价可上下浮动3%制定零售价。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一直关注金饰价格自律,紧随国际、国内金价的波动适时协调上海金饰市场的零售价格,获得业界与社会的好评。为进一步形成业内可操作性的规范条款,近年来协会围绕价格自律的课题,为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行业价格自律体系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先后召开了各种会议,走访了一些首饰企业和市物价部门,向老总、财务人员和物价专家们征询意见,还特地编写了《金饰品市场价格自律问卷调查》,广泛地调查采集了各方面的见解。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铂金价格自律暂行办法》讨论稿,再经过反复酝酿讨论,随后提交该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讨论。修改后又提请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定稿后报送给了上海市物价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这一"办法"总共有13条,详尽地规定了饰品的种类、价格的组成、计价的单位、定价的原则、定价的标准、计算的公式和调整的方法等。《办法》规定,黄金饰品的价格,视上海黄金交易所每周加权平均价波动幅度达到正负2%予以调整;在目前税费背景下,按20%的加减系数制定金饰品基准价格;企业按基准价可上下浮动3%制定零售价……《办法》反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的非法经营,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售货发票上列明饰品的重量、饰金价与加工费。对于低价倾销,扰乱价格秩序或高价敛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办法》强调将视不同情节给予在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情节严重、构成价格违法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为切实实施这一《办法》,设立了专门的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和黄金饰品经营者的投诉。 (文军 陆蓉)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暂行办法(摘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饰品:黄金饰品价格是指含量为Au99.99%(即1号金),铂金饰品是指含量为950‰(即PT950)和900‰(即PT900),不包括22K以下的K金及镶嵌饰品;黄金饰品经营者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零售黄金饰品的企业、商家;黄金、铂金饰品价格为含税价格。   第五条 黄金、铂金饰金价的定价原则是依据上海黄金周交易所黄金、铂金原料价以及上一年黄金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家的营运成本、包括人工、包装、税收、租金、开发、广告、行政管理等费用所确定的零售市场协调价。考虑到各企业商家在投入营运成本中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不尽相同,因此,对饰金价拟定了一个中间价。各金饰品经营者应以中间价为基准,上下浮动正负不超过3%,在这一幅度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商家的饰金价格。   第七条 饰金价的调准方法是依据是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前一周交易的黄金Au99.99(即1号金)周加权平均价为基准,当周加权平均后的黄金交易价在上周基准价的正负2%之内,零售饰金市场基准价不变,超出正负2%部分乘以加成系数,即调整周挂牌的饰金价格,并按照四舍五入的传统方法,作为调整饰金价的增减金额。调整时间为每周二。遇有国际国内黄金价格突变,秘书处可提议召开理事会商讨调整本暂行办法。   第八条 饰金价的计算公式为试行目前一周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Au99.99(即1号金)收盘价加权平均后作为黄金的饰金基准价再乘以营运成本系数(即加成系数),等于饰金价。   第十一条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在本办法实施后,拟将于每周一、二在主要新闻媒体上提供上海黄、铂金饰金价的市场行情,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63737592。

责任编辑:LY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