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期货及期权国际化65问(八)】镍期货及期权国际化交割环节

2026年04月14日 10:46 382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有色市场

44. 沪镍期货交割品标的是什么?

沪镍期货的交割品级,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6516-2025 Ni9996的电解镍,替代品为符合国标GB/T6516-2025 Ni9997、国标GB/T6516-2025 Ni9999或美标ASTM B39-79(2023)标准镍(含量≥99.8%)。

45. 哪些企业的镍产品可以在中国期货市场进行交割?

镍期货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并实行品牌注册制度,可用于交割的镍必须是经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注册商品。具体交割品注册材料及相关要求详见《上期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截至2025年底,上期所镍期货共10家企业14个注册品牌,包括9个国内品牌和5个国外品牌。

46. 沪镍期货的指定交割仓库有哪些?

截至2025年底,上期所镍期货的交割仓库共包括10家(其中集团交割库1家),存放点共12个(其中,上海市7个、江苏省2个、浙江省3个)。

沪镍指定交割仓库见表1。

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集团交割库见表2。

47. 沪镍期货市场的实物交割流程与持仓调整规则是怎样的?

我国镍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制度,到期镍期货合约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镍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交割实行完税交割,即交割仓库设置在国内完税市场,采用含增值税仓单进行交割。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流程如下: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两个工作日内(即交割期),第一交割日买方提交交割意向,卖方交付标准仓单;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买方支付货款并领取仓单,卖方收取相应款项。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交易者在每个交易编码上的镍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应当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镍期货合约一般持仓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

48. 境外交易者是否可以进行沪镍期货的实物交割?

沪镍期货为完税交割。关于完税交割品种,因境外机构无法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参与实物交割。鉴此,我所为境外参与者提供了间接参与交割的可行路径。境外单位客户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可申请移仓,将持仓转移至已申报实控关系的境内机构,由具备交割资质的境内一般法人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完成实物交割。

49. 移仓业务的原则是什么?

移仓内容仅包括持仓,不包括当日盈亏、交易手续费等。日终结算时,交易所将根据移出方持仓量、申请移仓数量、移入方可用套保额度等审批移仓申请。

一般持仓移仓数量=min(移出方实际一般持仓量,申请移仓数量)。

套保持仓移仓数量=min(移出方实际套保持仓量,申请移仓数量,移入方可用套保额度)。

移仓前后,持仓属性、方向保持不变。移出持仓根据移出方持仓的开仓时间,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移入持仓的开仓日期为移仓当日,开仓价为当日结算价。

50. 参与移仓业务的双方可以从哪里知晓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的生效情况?

移出方和移入方应在移仓前至少提前10个交易日确认实控关系已生效。所在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会服系统”)“业务窗口→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情况查询”查看实际控制关系生效情况,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同时包含移出方和移入方,则说明实际控制关系申报已生效。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业务流程请参考交易所官网“服务→监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日常管理业务指引”。

51. 镍移仓业务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镍移仓业务的主要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和移仓3个环节。申请阶段,移仓须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交易日(含当日)内提出,若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早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则该合约不可申请移仓。移出方通过会员在会服系统提交申请,移入方需在当日14∶50前确认或驳回,超时未确认则申请作废。移出方可在当日14∶50前且移入方未确认时撤销申请。申请移仓手数须为交割单位整倍数,同一申请日可提交多笔。审核阶段,交易所在日终结算时根据移出方持仓数量、双方代理与实控关系、套保额度等系统审批移仓申请,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审核”。

52. 哪些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取消当日境外参与者交割月移仓业务办理?

(1)出现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2)系统故障导致移仓业务无法正常进行。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3. 根据交易所规定,哪些情况下持仓会被视为不可交割持仓?

自然人客户持仓、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能交付或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单位客户持仓、最后交易日未开立标准仓单账户持仓及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持仓为不可交割持仓。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盘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该期货合约不可交割持仓应当为0手。

54.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盘后,对于没有平仓的不可交割持仓,交易所的后续处理措施是怎样的?

(1)交易所对不可交割持仓所属的买卖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违规惩罚金。

(2)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持有的不可交割持仓数量差额,按最大持仓原则,向持仓方向相反的可交割方支付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金额。

(3)了结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持仓,不进入交割流程。

55. 根据交易所规定,哪些行为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任飞

一审:任飞

二审:淮金

三审:孟庆科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