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矿产新规采矿门槛最低500万元

2008年11月04日 9:36 537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据都市时报消息   11月3日国土资源厅公布《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时,对探矿和采矿门槛也作了明确规定(见图)。
  该草案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到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占用资源储量总量一次核定、分年度缴纳、按经核实的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就高计征”的原则进行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年度应缴费额应当按照核定的年度占用资源储量缴纳,具体年度缴费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费额=[核定占用资源储量总量÷矿山服务期限(年)]×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在矿权交易活动中,禁止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禁止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
  有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需于2008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邮编:650224,邮箱:kgc@yndlr.gov.cn,联系电话:0871—5747454、5747351(传真),联系人:周屏、罗文全。
 

  云南将规范探矿采矿行为 矿业权“招拍挂”有偿出让
  “矿业权主要通过‘招拍挂’为主的有偿方式出让,而不再按‘申请在先’原则审批。”昨天,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土资源厅通报,云南省将对矿业权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规范探矿采矿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说,《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自2006年7月实施以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三个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对“三个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张耀武说,修订的第一个内容是明确提出了探采分离,矿业权主要通过“招拍挂”为主的有偿方式出让,而不是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审批,逐步解决矿业权取得有偿和无偿“双轨制”并存的问题。在此前,一些地方在探矿权管理上片面地理解和执行了国家“申请在先”的管理办法,国务院规定只要具备法人资格的申请,就可获得探矿权,探明储量后,探矿者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目的在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但2002年以来,全球矿产品价格普遍大幅上扬,国内外大量的企业和个人涌入云南省,按“申请在先”的规定获得了大量的探矿权,导致了探矿权过量发放,抢占区块、圈而不探、非法交易等问题发生。今后的采矿权实行计划投放,探矿权的申报不再由法人申报,而是由州、县政府提出,按全省统一规划决定是否投放,同意投放后,再通过公开的“招拍挂”出让。
  云南省将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继续严格市场准入,要求投资人要有足够的资金。
  据介绍,近期,将组建昆明国际矿业交易中心,搭建矿业权及矿产品交易平台,完善交易制度,培养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积极筹建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拟由省地质调查局牵头组建,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公司的组建推动实施全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

责任编辑:站长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