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等宏观调控行业的中央企业收购活动须先报国资委

2004年08月12日 14:5 75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钢铁等宏观调控行业的中央企业收购活动须先报国资委     针对中央企业目前收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日前提出五点注意事项。其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收购必须事前报国资委,境外收购也要先获得国资委同意。   这五条注意事项是: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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