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9月1日起采矿需缴纳环境治理备用金

2004年08月19日 10:41 122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湖南9月1日起采矿需缴纳环境治理备用金     刚刚出台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9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人都要缴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完成治理任务,钱和利息归还;否则,国土部门将款项用于治理。    湖南省有证采矿权人有8000多个,因未及时进行地质环境治理,致使不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发生。2003年,全省发生矿山地质灾害1900多起,占全省各类地质灾害的35%,直接经济损失13亿多元。虽然原则上规定“谁采矿、谁治理”,但治理措施往往难于落实。   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不管是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还是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9月1日后都要缴备用金。这些采矿权人作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书面承诺,并依承诺切实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利息从原来缴存的财政专户里领回。采矿权人如果中途转让了采矿权,这些备用金和利息也一并转让,受让人继续履行治理义务。    《办法》还规定了备用金的缴存方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和3年以上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且应缴数额较大,一次性缴存确有困难的,在采矿权人出具缴款计划和承诺书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缴存,但首期缴存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易博文、汪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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