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2020年08月10日 9:19 35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部署,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净矿”出让,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改进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

《意见》指出,矿业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意见》要求,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除外。拟出让的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中开展“净矿”出让,出让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意见》强调,以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由作出关闭决定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在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作出关闭决定后,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函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杨一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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