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下达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2020年07月13日 15:49 88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作者:

本报讯(记者周大伟)  7月8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内容,2020年第一批指标数量是2019年全年指标数量的50%。此次工信部网站发布的通知涵盖了自然资源部通知的稀土开采指标,并对冶炼分离指标进行了分配,同时要求6家稀土集团按时如实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并填报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含进口矿产品使用),冶炼分离产品须分元素统计上报。
通知内容显示,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2020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66000吨、63500吨。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经商下属企业所在的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完成本集团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各集团门户网站公示当年在产矿山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
通知指出,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提高指标利用效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第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第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第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第四,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通知强调,各稀土集团要严格按指标组织生产,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和开展稀土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利用境外稀土资源需能提供完整手续。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产品)。有关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和共享信息,定期调度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共同做好监管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各稀土集团要按时如实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并填报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含进口矿产品使用),冶炼分离产品须分元素统计上报,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

责任编辑:张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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