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0年01月16日 9:22 50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为加强广西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01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和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组成。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用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在“信用中国(广西)”“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信息。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在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自然资源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自然资源政府采购代理等自然资源监管领域产生的违法违规违约信息,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会员的违法违规违约信息。

《办法》指出,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据失信行为认定办法作出认定,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自然资源监管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以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

《办法》强调,针对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业协会(学会)会员失信行为,应当以国家或自治区行业协会(学会)章程等规定为依据;行业协会(学会)失信行为,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自治区行业协会(学会)失信行为,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章程确定。

《办法》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中介服务和工程项目招标及采购代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中,应查询并使用信用信息,执行失信惩戒措施。行业协会(学会)在进行行业管理中,应查询并使用信用信息,执行失信惩戒措施。社会成员在选择中介服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开展经济合作等事项时,可使用信用信息。监管主体除了按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外,还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张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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