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推进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2020年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2019年12月10日 15:36 116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结合省内实际,近日,山西省印发了《山西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试点单位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省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山西省注册有分公司且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省外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第二类是持有省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类别包含废铅蓄电池的企业。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方案指出,到2020年,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将初步建立,全省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管理制度试点经验,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

方案要求,在试点工作中,一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推动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过程规范化。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和现有收集企业在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中的作用,建立规范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络体系,形成有利于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融合现有。积极落实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利用山西省现有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基础,促进生产企业、利用处置企业与收集企业深度合作,确保试点工作快速开展、有序过渡。

三要坚持加强监管,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非法倾倒电解液、非法冶炼等行为,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方案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简称“第II类废铅蓄电池”)。

试点内容涉及三方面,一是建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模式。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利用处置企业”的收集转运处置模式。试点单位应优先利用现有的收集体系,建立不少于3个集中转运点,每个集中转运点设立不少于3个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只能与1个集中转运点建立对应关系。第一类试点单位完成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后,可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第二类试点单位完成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后,须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相关信息。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经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以及专家评审后,向其颁发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点时间一致。

二是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具体涉及到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运输管理和提升废铅蓄电池跨区域转运效率。

三是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山西省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核查管理。废铅蓄电池转移必须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山西省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主体作用,利用省内现有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基础,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责任编辑: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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