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新规定
2004年10月15日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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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新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最近向各派出机构发出《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强调,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符合《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通知》说,拟任董事长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通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时,派出机构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监管建议,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划分董事长和经理层的职权,董事长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的经营管理职权,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经理层。在持续性监管中,派出机构还应当加强对该公司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通知》对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的人员作了具体限定。
《通知》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必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推荐人对拟任人员的推荐意见应当如实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包括何时认识,如何认识,与被推荐人的熟悉程度等内容),如实说明推荐的理由,并陈述被推荐人的情况。
《通知》还规定,已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高管人员,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其任职资格核准适用简易程序。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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