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的通知

2008年12月10日 9:34 49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530000-001119-20081209-0001
发布机构:云南省经委运行处
名 称:关于建立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的通知
文 号:云经运行〔2008〕503号
主 题 词:建立 云南省 有色 金属 化肥 储备 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1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积极应对世界金融经济危机冲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处理储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供销社、云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物流产业集团、昆明铁路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

二、储备原则。储备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储备对象仅限于省内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

三、储备品种

(一)有色金属储备。收储100万吨有色金属产品,其中:铜15万吨、铝30万吨、铅15万吨,锌30万吨、锡10万吨。

(二)化肥储备。收储50万吨化肥,其中:氮肥30万吨、磷肥10万吨、复合肥10万吨。

(三)有色金属、化肥上述各品种的具体储备数量、进度等视情况分批次实施动态管理。

四、储备费用。储备资金由储备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款解决,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视情况对任务储蓄期所发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

五、收储单位。有色金属储备由省经委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落实;化肥储备由省供销社负责组织落实,省经委配合。

六、收储执行时间。储备有色金属期限暂定为13个月(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止);化肥收储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七、其它收储事宜按《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和《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执行。



附件:1.《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 

      2.《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积极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冲击的战略部署,保证全省化肥市场长期稳定和扶贫救灾的需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储备化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化肥储备工作,省政府设立重点商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昆明铁路局、省供销社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以下简称召集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的指令,省供销社承担化肥储备的具体运作工作。

第三条 储备化肥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化肥数量。2008年储备化肥50万吨,其中:氮肥30万吨、磷肥10万吨、复合肥10万吨。储备货源限定为云南企业自产的产品。储备化肥中的氮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第五条 化肥收储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设置储备化肥保管定点仓库。

第七条 储备化肥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召集单位提出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承担化肥储备的企业原则上以省内重点化肥生产企业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由省供销社初审,联席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化肥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及召集单位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必须向召集单位提交承储承诺书。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及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二)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五)要确保储备化肥的储存安全,未经联席会议批准不得擅自动销储备化肥。

(六)化肥承储企业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储备,擅自更换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地点,或储备化肥发生毁损、丢失的,除应按合同赔偿损失外,由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取消其化肥储备任务,省财政厅相应扣减其储备利息补贴。

第十条 储备化肥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化肥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化肥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储备化肥所需资金由收储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解决,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收储期间发生的利息、仓储费由动销增值及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储备化肥销售完毕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必须把财务报表送审计部门审核,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化肥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化肥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核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省供销社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

(一)入库管理。对每批储备化肥入库的数量、品质、等级、价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填出仓单,做好备案。

(二)在库管理。月度对各储备仓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储备化肥的保管、管理和养护,确保储备化肥的质量和安全。

(三)出库管理。要对出库化肥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核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

第十六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优先安排和保障储备化肥运输。

第十七条 建立储备化肥信息通报发布制度。按照联席会议指示,由省经委统一发布储备化肥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经委同意,不得擅自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促进有色金属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省政府设立重点商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昆明铁路局、云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物流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以下简称召集单位)。

第三条 储备有色金属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分批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有色金属品种和总量。2009年共储备100万吨,其中铜15万吨、铝30万吨、铅15万吨、锌30万吨、锡10万吨。储备对象限定为云南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储备有色金属期限暂定为13个月(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 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有色金属承储企业承担仓储、保管职责。

第七条 储备有色金属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召集单位提出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召集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决策,承担日常工作。

(二)选择实施储备有色金属单位。以省内重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由召集单位初审,联席会议批准确定。

(三)选定储备库。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库地点、库容量和仓储企业的仓储条件、经营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四)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分批下达有色金属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

(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执行储备有色金属的销售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向联席会议申请动销储备有色金属的报告,经批准后,按比例下达计划到各承储企业。

(六)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配合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储备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储备有色金属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及其召集单位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

(二)必须向召集单位提交承储承诺书。

(三)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铁路货场和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四)保证调入储备的有色金属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召集单位撤销其承储单位资格,并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其贷款业务。

第十条 储备有色金属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有色金属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有色金属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储备有色金属所需资金由收储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解决,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收储期间发生的利息、仓储费由动销增值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有色金属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报省经委、省财政厅批准核发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

(一)入库管理。对每批储备有色金属入库的数量、品质、等级、价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填出仓单,做好备案。

(二)在库管理。月度对各储备仓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储备有色金属的保管、管理和养护,确保储备有色金属的质量和安全。

(三)出库管理。要对出库有色金属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核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

第十五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优先安排和保障储备有色金属运输。

第十六条 建立储备有色金属信息通报发布制度。按照联席会议的指示,省经委统一发布储备有色金属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经委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站长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