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川、浙江等8省注意!中央环保督察将进驻

2017年07月26日 9:38 559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相关资讯

近一两年来,环保督察风声水起,深入到全国各地的边边角角。

据新京报报道,环保部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2017年要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16省份接受了中央环保督察。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分两批次,对湖南、安徽、新疆、西藏、贵州、四川、山西、山东、天津、海南、辽宁、吉林、浙江、青海、福建等15个以上的省(市)进行督察。

既然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一批四月下旬进驻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那么,第二批应该进驻山东、四川、浙江、吉林、新疆、西藏、海南、青海。

尽管环保部尚未明确宣布督察即将开始,但以上8省区中的山东、四川、海南、吉林等地政府已经开始进行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动员工作,督察进驻时间为7月底或8月初。

山东省

7月19日下午,济南市历城区全区迎接环保督察动员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召开。会议通报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情况,传达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查封企业撕毁封条违法生产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就全区环保迎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副区长韩延才出席会议。

韩延才指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做好中央环保督查迎查准备工作的紧迫感,落实好中央要求,切实改善全区的环境质量。要对长期以来未彻底解决的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和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全力整改,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坚持全力配合、主动作为、实事求是的原则,为督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据了解,第四批中央环保督查组预计7月底8月初进驻我省,省会城市是督查重点。督查重点关注被督查地方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的身边环境问题的立行立改情况等。督查结果将移交中央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

2017年6月29日上午,四川省经信委召开了全省经信系统迎接中央环保督查专项会议,介绍了省经信委相关准备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四川省经信委表示,四川属于中央环保督察第四批进驻的省份,预计7月底或8月初来川。

海南省

7月18日,海口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林一民主持召开高新区第26次党工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琦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第23、24次(扩大)会议精神,市长专题会及市长碰头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还组织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对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进行周密部署。

林一民书记强调,今年7月底或者8月初,中央将对我省开展环保督察,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高新区要加快推进园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并结合海口市政府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专项工作责任分解表,细化研究制定方案,全力做好迎检工作。

林一民书记要求,高新区要全力以赴,利用中央督察契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园区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一是明确责任,对梳理出的环境突出问题查找根源、做到责任明晰;二是明确时限,对需要整改事项逐一限时整改;三是建立清单,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如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危废处置去向不明的企业、环保设施存在问题的企业等),经再次复查后,以列清单的方式报送至市环保局,必要时开展环保处罚工作;四是约谈企业,坚决落实整改情况,对问题突出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会议还研究决定,8月底前由监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市政府。

吉林省

7月3日,四平市市长韩福春主持召开市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听取省政府环保督查问题整改情况和迎接中央环保督察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四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四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四平市市直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等工作。

会议指出,中央对吉林省第四批生态环保督察将于7月份启动,这是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次大考。各地、各部门务必清醒认识做好环保督察迎检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迎接环保督察作为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环保突出问题的有利契机,扛起责任,抓紧行动,高质量完成整改和迎检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上水平、上台阶。务必抓紧整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央环保督察重点、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专项督察的问题、省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水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抓整改。务必扛起问题整改和督察迎检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知责明责、主动认责、强力追责,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务实的作风,把四平的青山绿水守护好,把生态环境治理好,把四平建设好,以最好的面貌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那么,关于环保督察一般会检查什么,大家应该提早了解,做好准备工作。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什么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责任编辑: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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