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钢铁和电解铝等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

2004年12月14日 16:13 82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政策法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钢铁和电解铝等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   12月13日,在海南召开的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公布了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    这十类项目是:(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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