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理废旧电池百余吨 柳州八被告人被控污染环境罪

2016年10月28日 9:2 45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武某、卢某等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当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排放有毒物质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的犯罪事实,深表后悔。
  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卢某、武某、施某、程某、梁某经预谋后,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在柳州市阳和新区阳和北路西端、柳南区柳工大道南端祥运停车场内开设废旧电瓶收购点。由朱某、武某和梁某3人负责管理柳州市阳和新区阳和北路西端的文兴收购点的生产经营,卢某、程某和施某负责管理柳工大道南端祥运停车场工厂的生产经营,并分别聘请他人进行勤务保障及对收购的旧电瓶进行钻孔,然后将废旧电瓶内的液体进行排放。
  2015年11月,朱某、卢某、武某、施某、程某和霍某、黎某经预谋后,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南端开设废旧电池处理点,并聘请他人负责看守场地和管理及对废旧电池进行拆改和熔炼,同时聘请钟某负责运输。
  经环境监测部门认定: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厂区内废铅酸蓄电池共计104.463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1.463吨;而阳和北路文兴加工处置点,废水外排口镉排放浓度为0.78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1mg/L,镉排放浓度超标6.88倍;柳工大道祥运停车场内废旧电瓶收购点,废水外排口镉排放浓度为0.918mg/L,镉排放浓度超标8.18倍。今年1月6日,朱某、卢某、武某、施某、程某、梁某、霍某、黎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查获,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也于同日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卢某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不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放任环境污染的发生进行经营,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钟某明知自己没有运输危险废弃物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为谋取利益予以非法运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朱某、钟某等9人均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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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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