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营改增”必须做好新老施工项目衔接

2016年03月17日 8:49 824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建设工程   作者: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从今年5月1日起,全年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将营改增全面推进到建筑、房地产等全部领域。早在今年2月2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企业已经不是海市蜃楼。营改增后,新老项目如何衔接必须要引起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
  顾名思义,所谓新老项目就是营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签订的合同为老项目,营改增正式公布之后签订的合同为新项目。因为增值税与原先使用的营业税等税种在计税税率、抵扣方式、计征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明确划分、合理做好新老项目衔接意义重大。
  依据业内惯例和相关专业人士的建议,新老项目衔接应区分和处理好以下几种情况。
  一类是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按照新项目实施。首要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依据。而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理所当然应按照新项目对待。
  另一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应该按照老项目继续对待,直至项目完成。对于那种“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即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实际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了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类项目原则上应按照老项目实施。
  明确了新老项目的界定,就要做好新老项目的衔接。比如,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发票将不作为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而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具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具建安发票。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新老项目衔接是一项复杂的界定和实施过程,各施工企业要在吃透文件的基础上,准确做好过渡性的衔接工作,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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