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将受罚反涨停 股民或陷维权尴尬

2015年12月29日 9:10 47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上市公司

  上周六,东方锆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擅自改变募资用途未披露,公司及总经理将被行政处罚。尽管受此利空消息影响,但昨日东方锆业却封上涨停板。对此,有证券维权律师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如果接下来东方锆业在换手率达到100%时,股价仍是上涨的,投资者可能会陷入无法维权的尴尬。

  擅自更改募投资金用途
  根据证监会调查,东方锆业在年产2万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新建的2万吨项目于原来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的15000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万吨项目。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募集资金7990万元,用于对15000吨项目进行了拆迁、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对于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截至调查终结日,东方锆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在2012年年报、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
  由于以上事项,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黄超华、姚澄光、刘志强、李文彬、陈恩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证监会拟对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东方锆业称,公司及陈潮钿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律师:是否启动维权待观察
  “行政处罚下来后,能够进行维权索赔吗?”有投资者表示。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公司放弃申诉,受到行政处罚基本没有悬念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买入东方锆业股票,且在2015年3月2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东方锆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不过,2015年3月20日之后,东方锆业股价上涨得很厉害,可能大部分股民没有损失,因此可能不能进行维权。”刘华浩律师表示。
  “我们律师团队研究了下,发现公司募投项目变更未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是由证监会首次发现披露的,因此可以据此认定其中一个揭露日为上周六。如果公司股票从上周六开始计算,在换手率达到100%时,投资者存在损失,可以参加维权。”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他们律师团队正在观察,是否启动维权要看换手率达到100%时股价的表现情况。

责任编辑:李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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