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整治规范“低小散”铜熔铸业

2015年12月24日 9:9 518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铜资讯   作者:

  铜熔铸业是浙江省的主要原材料工业,涵盖了铜加工、铜铸件和以废杂铜为原料的再生铜企业。一直以来,该领域的企业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附加值不高,给转型升级带来了诸多困难。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铜熔铸业管理,强化节能减排,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低小散”整治,促进铜熔铸业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日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铜熔铸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在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范条件》明确新建、改扩建利用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项目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现有企业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废杂铜再生利用(直接利用)熔炼项目规模应在5万吨/年以上;新建、改扩建铜及铜合金加工材项目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品及列入有色金属行业高新技术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项目不受规模限制;新建铜铸件项目规模不得低于1000吨/年或产值1亿元/年以上;现有生产铜铸件的企业产能不得低于600吨/年或产值5000万元/年以上。
  为强化节能减排,《规范条件》规定:新建、改扩建废杂铜再生利用生产阳极铜单位综合能耗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企业阳极铜单位综合能耗应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新建、改扩建以废杂铜为原料连铸连轧生产低氧铜杆项目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8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企业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90千克标准煤/吨。铜及铜合金加工材及铜铸件的企业,熔铸工序单位综合能耗应满足相关要求(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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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条件》规定:铜熔铸企业各项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阳极铜生产企业和低氧铜杆生产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4-2015);铜加工、铜铸件熔化炉废气要达到铅≤0.10mg/m3,汞≤0.010mg/m3,颗粒物3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mg/m3,二氧化硫15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0mg/m3,废水排放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烟尘等各类危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处置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另外,《规范条件》还对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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