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用5年基本建成企业环境信用制度
2015年12月19日 11:26 4910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崔静
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力争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
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基础类信息包括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等;不良类信用信息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等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其环境信息。
为了推动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指导意见提出,环保部门应当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或惩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意见提出,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环保部门应结合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其环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监察执法频次,从严审批或者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积极探索其他惩戒措施;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环保部门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但是,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仍然整体不高,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暗管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骗取环保专项资金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仍然突出。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通过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可以有效动员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此外,别涛表示,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也有利于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能。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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