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年龄不是非法采矿的“护身符”

2015年09月11日 8:41 26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2015年6月12日,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动态巡查时,发现肖某动用挖掘机,在A市W镇F村一山腰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遂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听候处理。当月16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肖某仍在此地非法开采,再次下发了停工通知书。但肖某置若罔闻,拒不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实,截至6月18日,肖某共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2100吨,并以15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给W镇一新型建材页岩砖厂,从中牟利3.15万元。
  6月29日,A市国土资源局会审案件时,认为肖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W镇F村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肖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5万元,并处罚款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肖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自己只有十六周岁,属于限制行政责任时期,A市国土资源局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为由,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A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全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就在责任年龄上,何为责任年龄?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略有不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再者,从该条款的释义中可以看出,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公民属于限制行政责任时期,十四周岁以下属于无行政责任能力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尚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限制行政责任能力。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虽然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可以对自己的某些行为负责,但毕竟社会知识缺乏,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不能完全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发生危害的结果,也不能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本案中,肖某未经批准,擅自在W镇F村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并构成了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2100吨、从中牟利3.15万元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明显与《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背离。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对肖某可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万元,并处1.5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鉴于肖某责任年龄只有十六周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肖某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的行为予以了从轻处罚。所以,法院对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了维持。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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