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得追刑责

2015年08月28日 9:15 316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案情:
  A市D镇Z村甲锰矿是张某等人开办的一家合法的私营合伙矿山企业,2015年7月,H省地质矿产开发勘查开发局S队对该锰矿进行储量动态检测时,发现该矿未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遂向A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1月至7月,张某等人未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经H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矿在开采锰矿资源过程中,造成该矿东翼第2号采区的锰矿资源破坏,导致550吨锰矿资源永久性不能开采,造成锰矿资源破坏价值达33万元。
  2015年8月3日,A市国土资源局召开案件会审会时,认为张某等人未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导致550吨锰矿资源永久性不能开采,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锰矿资源,并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经H省国土资源厅授权,A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等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以“甲锰矿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矿山企业,其有在矿区范围内开采锰矿资源和获得所开采出锰矿石的权利,如何组织开采是其内部生产上的事,国土资源部门无权处罚”为由,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全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分析:
  在处理本案之前,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等人虽有在矿区范围内开采锰矿资源的权利,但其权利只能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中实现,而不得擅自改变开采方案,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锰矿资源。
  而事实上,张某等人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而采用自己制订的方案开采锰矿,导致550吨锰矿资源永久性不能开采,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损害了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的,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将由其所有的矿产资源授予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采,并通过向开采者征收资源税费、价款等来实现所有者权益。如果开采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浪费,这在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当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将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维护。本案中,张某等人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导致550吨锰矿资源永久性不能开采,造成锰矿资源破坏价值达33万元的事实,其行为明显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相背离,属典型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锰矿资源行为;再者,经H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破坏价值已达33万元,依照《解释》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规定,张某等人已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对张某等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锰矿资源,并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由此可见,只有H省国土资源厅才有此行政处罚权限。不过,根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H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A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对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法院判令予以维持。
  另外,本案中张某等人破坏性采矿造成锰矿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已达33万元,根据《解释》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以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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