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隔三差五对华对华铜管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5年08月18日 8:22 465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现货   作者:

  1反倾销法
  1.1美国反倾销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美国的反倾销法起源于1916年的不公平竞争法。1921年,美国通过了《1921年反倾销法》,将原来的刑事惩罚措施改为征收反倾销税,并具体规定了反倾销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要求。1930年,美国颁布了新的关税法,对反倾销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此后,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状况的变化,美国先后于1954 年、1958年、1974 年、1984 年和1988 年对反倾销法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为了适应乌拉圭回合对《反倾销协议》的修订,1995 年5月美国商务部颁布了《关于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条例》,其中包括新的反倾销法。此外美国反倾销法体系还包括1997年5 月美国商务部颁布的反倾销条例,以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1.2中国反倾销法
  1994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分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6章59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1.3欧联反倾销法
  欧联反倾销法规早在一九六八年就正式生效,随后曾多次进行修订。一九九五年为配合乌拉圭回合协议之反倾销协议,欧联再次对反倾销法规进行修订。实施一年后,一九九六年三月又做了小幅度修正。
  欧联反倾销法规适用于所有对欧联出口的国家,不论该出口国是否为GATT/WTO缔约国。欧联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相关的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行均由欧联执委会主管。


  2.反倾销机构
  2.1美国
  美国的反倾销案件管辖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商务部
  1980年以前由财政部负责对外国产品是否倾销作出决定,现在是由商务部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调查。
  (二)国际贸易委员会
  1954 年以前,对损害的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从1954年以后改为美国关税委员会负责,即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
  (三)海关总署
  在反倾销案件中,海关总署负责反倾销命令的执行,也就是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
  (四)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在反倾销案件中,负责对相关的行政裁决享有司法管辖权,可以针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裁定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2.2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当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商务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的主要职责为: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2.3欧联
  (一)执行委员会
  欧联反倾销法令主要由欧联执行委员会执行。执委会共分为二十四个总署及十二个服务处,有关反倾销之业务系由贸易总署下辖之C处及E处管辖。正常反倾销调查程序为执委会在接受控诉后展开调查,并做成采取课征反倾销税或其它措施之决议,提交欧联部长理事会做最后裁决。
  (二)部长理事会
  由各会员国主管相关业务之部长出席,在执委会决议课征最终反倾销税或采取其它措施时,针对执委会的提案以简单多数决议决是否课征最终反倾销税及其税率,通常理事会都会采纳执委会的提案。
  (三)咨询委员会
  由各会员国反倾销专家组成,主席由执委会的代表出任。在倾销调查各主要阶段应各会员国或执委会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另外在行政复查前或价格具结实施前,亦接受执委会的咨询。


  3、反倾销的确定
  虽然各国反倾销的组织机构不同,但反倾销的原则基本一只。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倾销是指某种外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如果倾销产品给美国同类工业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美国新兴工业的建立,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3.1公平价值
  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选择涉案出口国同一商品生产的与被指控产品完全相同的,或在实物特征、用途和商业价值方面相似的产品,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外国市场价值。如果出口国的国内售价不具备可比性,该产品的公平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即受指控产品或相似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来确定。在对华精炼无缝铜管发倾销调查中,采用印度作为参照。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适用,则可以采用“结构价值”来推断公平价值。具体构成有:(1)在被指控产品出口前用于生产该产品或相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正常交易过程中的生产、装配和加工费用;(2)批发销售过程中的一般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一般以相似产品在正常交易中销售的常规费用和利润来确定;(3)运输的容器和包装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3.2出口价格(美国价格)
  在确定倾销的时候,与公平价值相比较的是出口价格,即美国价格。出口价格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被调查产品进口到美国前,位于美国境内的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首次向境内无关联的买主出售(或同意出售)该产品的价格,或者将产品出售给无关联的买主用于出口到美国的价格。
  (2)结构出口价格,指在该产品进口到美国之前或之后,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代理商、或与他们有关联的卖方,在美国首次向无关联买主销售或待售该产品的价格。
  3.3调整和比较
  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就需要将公平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为了保证两者的可比性,就需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整,主要包括销售数量差异、销售条件的差异、产品物理性能的差异、运输成本等差异。
  在比较中,1984年以前,美国商务部是将每笔交易的美国价格与出口国内的加权平均的公平价值相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的幅度。1984年以后,改为允许使用加权平均公平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但是不是绝对要求这样做。在签订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时,美国坚持增加针对“目标倾销”的条款,对目标倾销采用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相比,并且,美国人为在反倾销诉讼的行政性复审阶段,当局可以随意选择这三种比较方法中的一种。
  3.4反倾销税的确定
  美国在确定反倾销税时,不适用“较少税”原则,因而税额的确定比较简单,恰好等于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超出美国价格的平均数额,即美国当局确定的倾销幅度。


  4、损害的确定
  4.1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是指在所用方面和被调查产品一致的同类产品,或者在缺乏同类产品时,与调查的产品在性能和用途上最相似的产品。在确定这类产品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的外观特征;
  最终用途;
  产品间的可互换性;
  销售渠道;
  共同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员工;
  消费者或生产者的感受;
  在适当的情形下考虑价格因素;
  (8)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与个案有关的其他因素。
  4.2国内产业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商,或者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重大比例的产品的生产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考虑,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4.3损害的确定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确定损害的标准有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对新建工业的实质性阻碍三个,但是并没有说明什么样的损害才是实质性的。
  (1)实质性损害。美国反倾销法对实质性损害的定义为:“不是微不足道的,不是非重大的、非实质的或非重要的损害”,可以理解为是重大的或重要的损害。
  (2)实质性损害威胁。它是指进口产品对美国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不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这种实质性损害发生。这种证据必须能证明实质性损害威胁是现实的,而且实际的损害发生是迫近的,认定损害威胁不得基于假设或者猜测。
  (3)对新建工业的实质性阻碍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国内同类产业的建立受到了倾销进口产品的严重阻碍,受损害的厂商可以向美国反倾销机构提起申诉。但是该项标准不能解释为倾销的进口产品阻碍了美国一个新产业建立的设想或计划,而必须是一个新工业的实际建立受到阻碍。援引“对新建工业的实质性阻碍”必须的考虑倾销进口对美国工业在产品的现有生产、产品变形和产品更新开发等方面的努力所产生的影响。


  5、美国反倾销法律程序
  5.1申诉与受理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倾销提出申诉分为: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商务部根据自己所得到的资料,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行为,并以确凿证据证明,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通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
  2009年9月30日,美国Cerro Flow Products,Inc.、KobeWieland Copper Products,LLC、Mueller Copper Tube Products,Inc.和Mueller Copper Tube Company,Inc.4家铜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进口无缝精炼铜管材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人要求以印度为替代国,指控中国产品的平均倾销幅度为60.50%。据知,美国二00八年从中国进口价值约四点四六亿美元的铜管,从墨西哥的进口额约为二点八二亿美元。
  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调查,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的内容相当广泛,有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等。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14天收回问卷。
  2009年11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对中国无缝精制铜管发起反倾销调查。
  5.2初步裁决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 45 天内应该作出是否存在损害的初裁。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这一期限是强制性的。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必须在申诉之日起160 天之内作出是否存在倾销的初裁,这一期限可以推迟50 天。但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初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程序终止,整个反倾销案件到此结束。
  2010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无缝铜管产品的肯定性反倾销初步裁决。在中国的调查中,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如下:
  (1)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0.26%的税率;
  (2)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香港海亮铜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获得58.69%的税率;
  (3)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企业有5家,其税率均为34.48%;
  (4) 其它中国所有未应诉企业均获得60.5%的统一税率。
  5.3核查和最终裁决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的初裁后,商务部需要在收到申诉书235天之内或在起作出初裁75天内发布终裁结果,特殊情况可以延期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其作出终裁后45天内或在商务部初裁后120天内作出终裁,以较迟时间为准。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否定的,则结束反倾销调查。
  2010年9月2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最终裁决,对从中国和墨西哥进口的无缝精炼铜管征收反倾销税,决定对中国铜管征收11.25%至60.85%的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贸易救济案处理程序,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要做出终裁决定,之后美国商务部才可针对中国产无缝精炼铜管发布反倾销令。
  美国时间10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从中国和墨西哥进口的无缝精炼铜管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上述两项裁决的出台,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管发布“反倾销关税令”铺平了道路。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中国铜管企业将被征收11.25%至60.85%反倾销税,其中,1家税率为11.25%,5家企业适用平均税率为36.05%,其他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60.85%。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作出最后裁决。通常,美国商务部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作出最终裁决。在作出终裁之前,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应举行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各自的最终裁决。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作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5.4反倾销税的征收和撤消
  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的终裁,商务部将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7 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通知海关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通常不具有追溯力,期限一般为5 年。但是商务部可以根据以下的情况撤消反倾销税的征收:
  出口商连续3 年都以高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原被裁定为倾销的产品,而且出口商需担保以后不再倾销;
  (2)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对征收反倾销税不再感兴趣。
  5.5行政复审
  行政复审通常在征收反倾销税或者中止调查一年后进行。实际上是重新进行调查,重新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计算新的倾销幅度,确定产业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等。
  2012年2月,金龙应诉团队向美国商务部申请行政复审。
  2013年6月5日(美国时间),美国商务部宣布对金龙中国公司及金龙墨西哥公司反倾销调查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二期金龙中国公司与金龙墨西哥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零。其他中国铜管企业维持原来的高税率不变。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自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销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过程。即审查如果撤销反倾销命令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商务部决定);或者如果命令撤销,对美国国内行业的损害是否可能持续下去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若以上任何一个决定是否定的,反倾销命令必须终止。一般日落审查过程有一个法定启动期限,该期限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的前30天开始。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2013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无缝精炼铜管材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2年11月1日~2013年10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4111010.30、74111010.90。
  2015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无缝精炼铜管材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如本文开头所述,美国商务部对华无缝精炼铜管材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金龙精密铜管国际公司、香港金龙贸易公司三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0.50%,中国普遍:60.85%。
  5.6司法审查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反倾销调查中主管当局作出的一些裁决包括对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以及行政复审的决议,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提出司法审查要求。
  在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部门有两级,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


  6、反规避条款
  美国的反规避措施包括以下四种:
  (1)在美国组装规避,指出口商将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美国,在美国组装成产品后进行销售。这是一种早期的规避手段,它利用制成品和零配件在美国海关税则上属于不同的分类来规避反倾销税。对此,如果美国商务部认定该零配件是从反倾销税令所针对的国家进口的,并且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价格和进口零配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很小,它就有权将零配件组装件或原材料纳入反倾销税令。
  (2)第三国组装规避,指出口商将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转移到第三国组装,然后以第三国为原产地国向美国出口。如果美国商务部认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在进入美国之前是原反倾销税令所针对的产品,或者是原反倾销税令所针对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在第三国进一步加工生产或组装的,且原反倾销税令针对的进口产品价值和上述产品的价值差额极小,即第三国组装的产品没有明显增值,那么,它有权将上述产品纳入原反倾销税令之中。
  (3)细微改变产品规避,指出口商对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行细微的加工,或轻微改变产品的外观或形态,然后出口到美国。这些改变不影响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征和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对此,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只要美国商务部认定该产品的改变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无论改变后的产品是否与原产品属于同一海关关税的分类范围,都可以将其纳入原反倾销税令。
  (4)后期改进产品规避,指出口商在其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改进原产品,以规避反倾销措施。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如果在反倾销调查后改进的产品在物理性能、最终消费者的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陈列方面,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相同,美国商务部在参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将这种产品纳入原反倾销税令。

  结论
  从2009年9月30日4家美国铜管生产商向美国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对中国紫铜管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书到今天,美国对华铜管反倾销案件就一次,众多的裁定,是美国反倾销法律程序不同阶段的裁定结果。

责任编辑: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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