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设采矿权,多手段引导已有采矿权达标

2015年08月10日 9:5 24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记者8月5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要求的,不得新设立采矿权;已有采矿权不符合规划明确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要求的,要引导逐步达到相关要求。

 

《意见》要求,各市县在编制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要明确本地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方向、任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在编制和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新公布矿种的“三率”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新“三率”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鼓励矿山企业设计利用经评审备案的低品位共伴生矿石,对暂不能利用的,方案应明确保护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审查管理,明确专家、编制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编制质量考核,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来源:国土资源报

 

《意见》明确,鼓励探矿权人依法在登记探矿权范围内综合评价和勘查高风险类矿产,支持探矿权人按照国家保护性矿产管理要求开展共伴生保护性矿产综合评价工作。引导矿业权人依法加强对自有矿业权所登记矿种低品位矿的评价和开发应用。鼓励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和环保许可前提下,按照开采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对自有采矿权尾矿进行再次回收利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部署和经济发展需要,有序组织矿业权已灭失尾矿库尾矿的采矿权出让,促进全区矿山尾矿资源的再次利用。

 

《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全区各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绿色和谐矿山格局的目标。对于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成效明显特别是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显著的地区,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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