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出台奖励办法鼓励稀土、铜铝等企业

2015年07月31日 9:10 51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为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引导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赣州市日前出台《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用电奖励。
  《办法》针对赣州市稀土钨新材料及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配套、电子信息、铜铝有色金属、现代轻纺、生物制药、氟盐化工、新型建材和食品等九大产业集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行业优强企业实施增量用电和存量用电奖励。其中,对行业优强企业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及以上的,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对其他企业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及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及以上的,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8元奖励;对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收同比有增长,且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按半年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3元奖励。
  据悉,奖励资金由赣州市本级财政和企业纳税受益财政按照2:8比例负担。赣州市级奖励资金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引导企业扩大生产、增产增效,推动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加速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行业优强企业(指上一年度产值列全省同行业前十位的企业),不包括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船舶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半年产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行业优强企业半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13%及以上,其他企业半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15%及以上;
  (三)企业半年上缴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新投产企业上缴税金按实际投产月数折算);
  (四)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其中,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项目的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规定值。
  二、奖励标准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业优强企业,按半年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6元的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企业,按半年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4元的奖励;
  (三)单个企业半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
  (四)2014年度奖励资金总额2亿元。若计算奖金总额不超过安排奖金总额,按实际计算奖金额兑现奖金;若计算奖金总额超出安排奖金总额,企业实际所获奖金=安排奖金总额/计算奖金总额×企业计算奖金额;
  (五)新投产企业奖励金额按半年用电量的50%折算。
  三、申报程序
  (一)本奖励办法按半年组织实施。由各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申报,相关申报材料于半年结束后的首月20日前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其中:
  1.行业优强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委负责选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由省工信委负责核实;
  2.企业产值指标及增幅由省统计局负责核实;
  3.企业用电量由省电力公司负责核实;
  4.企业上缴税金按税种分别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核实。
  (三)经核实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扩大生产。
  四、其他事项
  (一)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税务、统计、电力部门要认真做好核实工作。
  (二)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四)本办法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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