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曝光六家环境违法企业 三环电镀上“黑榜”
2015年04月10日 8:51 4685次浏览 来源: 胶东在线 分类: 铜资讯
今年3月份以来,烟台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了2015年第一次环保集中大检查。本次检查重点为日常环境信访投诉热点问题,严肃查处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并对烟台三环电镀有限公司等违法企业进行曝光。
集中大检查采取“独立调查”的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和取样监测相结合,做到对每个企业“严查、细查、必查、清查”,以信访问题为总抓手,以点及面,从源头入手,全面查清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个企业形成独立的查处情况报告,现场检查人员对查处过程、检查结论、处罚建议及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强化了工作的实效行、规范性和连续性。
此次集中大检查检查企业59家,其中市属27家,县市区32家,主要涉及电力、热力、玻璃(制造业)、钢铁、化工、电镀、印染、小造纸、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54家,占被检查单位数的92%,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85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3份,其中,现场下达38份,根据监测报告对数据超标企业下达35份,对35家企业立案处罚。
据烟台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下一步,烟台还将陆续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这意味着烟台市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第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处 理 意 见 |
1 | 烟台三环电镀有限公司 | 1、酸碱贮存罐未建立防护围堰,事故应急池未建立。 | 责令整改。 |
2、危废贮存间、排污口未设置标识牌。 | 新建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废仓库,限期4月30日前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案处罚。 | ||
3、含铜、锌污水未进行分质处理,电镀污泥未进行分类贮存。 | 限期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
4、铬酐等包装容器,未建立规范的贮存场所。 | |||
5、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将含油废布、油漆桶、废油桶、酸碱包装物等纳入正常危废管理。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责令整改。 | ||
6、生产区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 |||
7、原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拆除、改造,应向环保部门报告。 | |||
8、外排水中总镍52.3mg/L,超标51.3倍;六价铬1.84 mg/L,超标2.68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并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处理。 | ||
2 | 莱州市虎头崖镇南李村李镇造纸厂 | 1、造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建成并投产烧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2、该建设项目未按有关环保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煤气发生炉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管道排入厂区外渗坑,对环境造成污染。 | |||
3、现场于场区西侧分列南北的两个渗坑。 | |||
4、废水超标:COD1397mg/L、氨氮180mg/L。 | |||
3 | 莱州市虎头崖镇南李村曲春光造纸厂 | 1、造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11月建成并投产烧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2、该建设项目未按有关环保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煤气发生炉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管道排入厂区外渗坑,对环境造成污染。 | |||
3、现场于场区西侧分列南北的两个渗坑。 | |||
4、废水超标:COD1097mg/L、氨氮114mg/L。 | |||
4 | 莱州市虎头崖镇南李村郝连泉造纸厂 | 1、造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于2009年7月建成并投产烧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2、该建设项目未按有关环保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煤气发生炉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管道排入厂区外渗坑,对环境造成污染。 | |||
3、废水超标:COD 1218mg/L、氨氮150mg/L。 | |||
5 | 烟台华琦纺织有限公司 (海阳市) |
1、该公司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于2012年9月份开工建设丝线合股加工及染色项目,并于2013年10建成投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2、染色车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区渗坑内,原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未运行。 | |||
3、废水超标:COD239mg/L、氨氮48.8mg/L。 | |||
6 | 栖霞澳通化工有限公司 | 1、该企业未执行环保部门下达的停产决定和挂牌督办通知,未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 建议栖霞市人民政府关停。 |
2、企业利用山体自然渗坑贮存生产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
3、生产锅炉运行,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 | ||
4、前期脱硫后的污泥无组织露天堆放锅炉房东侧山跟下,暂存场地未做任何措施,部分灰泥与煤掺烧。燃煤露天贮存无防尘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 | ||
5、未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无标志牌;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无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案处罚。 |
责任编辑:杨翼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