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试点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2015年03月03日 8:58 22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文件,就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该厅提出,将在管理条件成熟的市(州)、县(市、区)试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交易信息网上公示采矿人年检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条件成熟的市(州)探索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制度,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监督力度。
  该厅要求,矿业权协议出让的范围应严格控制为国土资源部规定的5种情形,审批权限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管理;矿业权协议出让中,拟扩大矿区范围限于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探矿权延续时应提高勘查工作阶段,未提高的,应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缩减过探矿权面积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得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探矿权到期后野外地质工作结束转入资料综合整理和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的、地质勘查报告已提交评审而未完成评审的,在申请探矿权延续时不缩减探矿权面积、不提高勘查工作阶段、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
  该厅规定,矿业权设置方案应服从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规划导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严禁“大矿小开”或借用、挂靠相关资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此外,地质勘查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两年内不得委托其在省内从事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文件还对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管理、涉矿专家库管理,建立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严查领导干部干预矿业权审批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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