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9:55 48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法[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附件:1.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3.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财政部
  2014年12月9日

附件1:        

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附件2:

       

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附件3:

       

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附件1:        

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附件2:

       

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附件3:

       

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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