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

2014年11月20日 16:26 48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首次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严格划定政府责任、部门责任和行政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开除处分
  记者11月18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首次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划定政府责任、部门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安全生产“红线”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处分。
  《规定》共五章二十三条,在“政府责任”部分,推行“一岗双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追究责任。在“部门责任”部分,将公安、教育、交通等18个具体部门与各自分管的安全生产责任“挂钩”。在“行政责任”部分,规定实行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此外,对已经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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