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源头保护 完善监管体制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许大纯谈矿产督察工作

2014年10月14日 8:30 236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从1990年开始组建矿产督察队伍,到2001年国土资源部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再到今年国土资源部又组建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队伍,我国的矿产督察工作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
  在简政放权的新形势下,该如何更好地加强和发挥矿产督察工作的作用,来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近日在全国矿产督察培训班上,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许大纯。
  加强矿产督察,实现关口前移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即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发挥矿产督察作用来推进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改革?
  面对记者的疑问,许大纯表示,新形势、新目标、新任务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国土资源部在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为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监管体系,力求“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矿产督察是推进监督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借助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弥补监管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把监管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治理”,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这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源头防控,以及促进监管到位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许大纯认为,新形势的督察工作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和完善自然监管体制精神的重要措施,必须要以改革为主线,突出全面深化改革新举措,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并举”,把督察工作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抓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强化队伍建设,发挥支撑作用
  实际上,我国的矿产督察制度由来已久。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监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督察员”。这是矿产督察员的源头。
  1989年12月2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开发督察制度》,于1990年开始组建矿产督察队伍,并开展了督察试点工作。2001年9月,国土资源部决定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04年7月,国土资源部聘任了第一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227名;2006年7月,聘任了第二批国家级督察员325名;2010年1月,聘任了334名督察员,组建了第三批国家级督察员队伍。第三批国家级督察员任期届满后,按照基本实现大中型矿山和部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全覆盖的要求,每名督察员平均负责6个督察矿山(勘查项目)、每半年督察1次的工作量。此后,国土资源部又以适当向煤、铁等重点矿种倾斜的原则,启动了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最后确定1402名同志为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并颁发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证书。
  许大纯介绍说,第四批督察队伍是在总结和分析以往督察工作经验教训的情况下建立的,充分考虑了督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仅大大增加了人员数量,较第三批增加了3倍多,还进一步优化了队伍素质结构,大幅提高了督察补助经费,整体从事督察工作的能力也较以往有所提高。
  国土资源部对矿产督察十分重视,已明确成立全国矿产督察办公室,挂靠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负责督察日常工作。同时,为推进督察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作为督察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专项研发了督察信息直报系统,并跟踪了系统维护和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与此同时,一些省市也在积极推动矿产督察工作。尤其是第四批督察员聘任以来,部分省份积极推进矿产督察机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督察工作。黑龙江省是较早健全督察员办公室的省份,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加挂督察员办公室牌子,并聘请了5名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河南省今年对督察员办公室进行了重组,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交易中心,并设置了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了8名专职人员;浙江省则设立了专职督察站,负责督察工作。
  “对尚未健全机构的省份,要充分利用第四批督察员的力量,尽快健全相应机构,成立本省督察办公室,配齐专职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并给予经费上的支持。”许大纯要求,各省厅要确定信息支撑单位,推进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督察工作效率;省级督察办公室要加快整合本省督察队伍,按照辖区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分布情况,明确督察分工,做到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全覆盖;鼓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地方级督察员,进一步强化力量,壮大队伍,扩大督察范围,构建一支素质过硬、能力够强、管理规范、工作高效且能切实发挥监督管理支撑作用的督察队伍,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督促矿业权人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在谈到如何强化督察员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廉洁自律、作风过硬的督察员队伍时,许大纯表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赋予了督察员进入勘查、采选现场进行检查,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等权利。权力意味着责任:这些权力和矿产督察责任是对应的,权力运用得当,责任才能有效落实;反之,权力失去控制,得不到制约,把权力关系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则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督察工作作风事关督察工作成败,事关监督管理全局,事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督察员的监督和制约,用科学的制度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从严管理督察队伍,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反腐倡廉教育,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务实的工作态度履职尽责,以廉洁的工作作风取信于矿业权人,树立督察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许大纯认为,要从以下3个方面来加强矿产督察员建设:一是要严格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督察员的督察行为,严防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二是加强督察员自律要求,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让被督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督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干预、妨碍被督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在非督察工作场合使用督察证;三是定期对督察员履职情况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继续聘任优秀和称职的人员,并对优秀督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由省级督察员办公室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部审定后予以解聘。
  完善督察体制,构建长效机制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在大局中的定位。矿产督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请矿产督察员、依法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是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监管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矿产督察员是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辅助性力量,主要职责是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和技术指导,督促矿业权人落实法定义务和相关制度文件的执行或问题的整改。通过督察工作的开展,他们还将提出对矿业权人的督察意见,提交督察办公室或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矿业形势的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在每一阶段都有侧重点。许大纯表示,2009年后,国土资源部适时建立勘查开采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明确要建立“以日常监督管理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集中整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坚持开发秩序监管与合理开发利用监管并重,这是监管工作思路的重大转变,也是着眼于我国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节约资源潜力巨大国情的必然选择。
  近几年来,围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管管理,国土资源部确立了“摸情况、建标准、推技术、强监管”的基本思路,先后开展全国22种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评价工作,制定12个重要矿种“三率”最低指标要求,遴选两批99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把“三率”指标纳入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建立了以信息直报为支撑的勘查开采年度检查监管体系,奠定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良好基础。这些都为矿产督察工作的开展创造了很好的环境和条件。
  当前,矿产勘查开发年度检查制度正在研究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矿山企业报告、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新机制,目的就是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约束,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
  许大纯最后表示,矿产督察是矿产监督管理的扩展和延伸,督察对象直接面对矿业权人,监督范围扩展至大中型矿山、部颁发矿产许可证的,以及整装勘查区,监管内容从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延伸至勘查项目的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情况,延伸至矿山企业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三率”指标执行情况。这些都必将进一步提高矿产监管水平,进而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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