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 规定11种情形可约谈
2014年10月09日 9:46 4491次浏览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分类: 重点新闻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出台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约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据悉,此举旨在建立规范的约谈工作机制,督促下级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风险。
《办法》规范了约谈范围,对于11种情形,经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现场核查都可以进行约谈,其中包括:
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保目标任务的;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存在因环境方面引发公共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苗头,或发生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或环境信访增幅大、就地化解不力,或公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或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不满足国家要求的;行政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或执法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的;行政区内秸秆禁烧不力,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
根据《办法》,江苏省环保厅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申请,经环境监察局会签,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申请应明确约谈事由、被约谈方及负责人、约谈主持人、邀请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拟提出的主要整改要求。
《办法》明确,对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约谈,由提出约谈申请的部门(单位)分管厅领导主持;环保督查中心可依据授权,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乡镇(街道)负责人。对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约谈,可会同其上一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地方政府负责人接受约谈时,可带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同参加。
根据规定,约谈可由江苏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行风监督员、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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