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私募基金监管思路
2014年09月24日 9:6 3442次浏览 来源: 私募排排网 分类: 有色市场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宣讲交流会”深圳专场纪实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8月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市投资基金公会联合举办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宣讲交流会”。
监管政策进一步明晰
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刘洪波处长从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行业现状及存在问题、《办法》出台的背景、《办法》特点、《办法》中几个重点问题、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思路及监管机构下一步工作重点等七个方面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办法》明确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其由专业机构管理,且已纳入我会监管,背后的投资者应已是合格投资者;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同时,进一步明确,以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前款第一、二种情形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办法》还明确,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9种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等公众传媒,或者讲座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面向合格投资者特定对象,则不受限制。说明证监会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一种明确的“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模式。下一步如何执行及检查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刘洪波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探索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工作思路。根本宗旨是:坚持适度监管,维护私募市场活力;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是:重在自律、底线监管和促进发展。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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